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办理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有关事项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申请确认的条件
申请确认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额70%以上;
(二)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并进行评级;
(四)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数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申请确认的资料
(一)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转报文件(须明确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性质、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及申请所使用的产业政策条目的结论性文字表述);
(二)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申请简表(附件1);
(三)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经年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五)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六)审计“三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担保余额变动表和会计附注);
(七)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八)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申报材料失实影响确认结果的后果由申报企业承担(加盖公司公章)。
申请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工作通过申请、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
1. 申请。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按所在行政区域向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权限上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产业政策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担保机构申请资料转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 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担保机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3. 确认。经核实,确认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川经信规产函”文号的确认函。
相关要求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已被相关部门进行鼓励类产业确认的,无需再申报;未被确认的,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进行申报。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转报文件及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申请纸质材料一式2份,并同时报送附件1、2的电子文档。
上报截止时间
每年的6月30日上报
申报具体内容及附件详情参见
通知详情及其附件请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或链接http://www.scjm.gov.cn/sjxw/wjfb/2017-07/18/content_803dc1e75cea42fda5ccfa04d56a3c9a.shtml进行查看。
办理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有关事项
确认主体
根据省经信委“三定”职责职能和企业对产业政策服务的需要,省经信委承担省内有关国家鼓励类项目产业政策确认工作,并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确认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工作通过申请、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
(一)申请。
1.企业向所在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格式见后),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权限转报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产业政策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转报省经信委。
(二)审核。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对企业申报的产品、技术、产业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四川省)》(以下简称“两个《目录》”),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1.对产业、产品和技术完全符合两个《目录》鼓励类产业的,且鼓励类产业占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可直接进入确认程序。
2.对申报企业所属产业、产品和技术基本符合两个《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但产品、技术分类模糊或使用条目不明,或主营业务比重不明确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组织(或委托组织)产业、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或会议评估,提出意见。
(三)确认。
经评审和核实,确认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川经信规产函”文号的确认函。
申报要件
(一)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转报文件(须明确企业内外资性质、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主营业务、工装设备、生产工艺、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近期国家政策调控行业;企业投资备案、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手续、资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企业申请符合两个《目录》,及申请所使用的产业政策条目的结论性文字表述);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产业政策确认申请简表》(见附件);
(三)投资备案、环境保护评价、建设规划许可文件等批准文件;
(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从业资质证明、许可或授权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审计“三表”(含会计附注);
(七)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
(八)产品或服务技术、性能、业态先进性方面的证明材料;
(九)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保护、促进就业等其他需要提供或说明的材料。
(十)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申报材料失实影响确认结果的后果由申报企业承担。
(十一)转报文件及相关纸质材料一式2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申报具体内容及附件详情参见
通知详情及其附件请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或链接http://www.scjm.gov.cn/sjxw/wjfb/2017-07/18/content_262d4d03340c4d1abf80f877b1ca415d.shtml进行查看。
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