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对11类不正当经营行为加大整顿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规定,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发改、工商、人行等部门,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营销企业的11类不正当经营行为。即: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商品房销售要严格按照有关通知要求,严肃查处商品房销售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情形;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非法集资;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通过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等方式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住建厅印发的有关办法要求,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良信息及时记录和公布,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息记录,联合发改、国土资源、工商、法院、公安、人行等部门,对失信企业资质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建设、预售、融资等予以限制。
此外,《通知》还对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规范房地产项目经营等方面作了要求。(记者 吴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