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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文落实内部审计工作新规 “一把手”应直接分管内审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11  来源:市政府  浏览次数:177
核心提示:近日,审计厅向各省直部门、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单
      近日,审计厅向各省直部门、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单位)“一把手”应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把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通知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部审计要重点关注重大改革任务推进、重大政策落实、资金分配和使用、工程建设招投标和设备物资采购、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创新、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产处置、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和改善、国家经济安全等重点领域,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内设部门和岗位。

      按照通知要求,各部门(单位)“一把手”应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省直一级预算部门(单位)中,已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所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4人。要制定符合自身单位特点的内部审计程序、业务标准、作业准则、过错责任追究等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要推广运用大数据条件下的审计方法手段。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采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形成的内部审计结论负责。

      通知强调要强化内部审计成果运用。要把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和审计整改检查工作机制,对审计要求整改事项实行台账管理,建立登记和销号制度。探索建立内部审计约谈、责任追究和审计结果公开等制度,切实抓好审计移送事项管理。

      各部门(单位)关于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总结、报表以及审计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等重要资料,要及时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对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审计机关在核实质量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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