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联合起草了《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在2018年4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投资管理处(邮编610016)。
2.电子邮件请发至:sccztzc@sina.com。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来信请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投资管理处(邮编610016)。
2.电子邮件请发至:sccztzc@sina.com。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4日
2018年4月24日
附件: 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