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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208
核心提示: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证市

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证市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技奖的组织、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奖分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别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市科技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乐山或者与在乐山的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组织。其中,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应当在乐山。

第五条市科技奖是乐山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性质为市级表扬项目,不设奖金。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六条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标准如下:

(一)候选人为近3年内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主研人员,以其代表性成果的先进性、创新性为基本条件,经济或社会效益等为比较标准。

(二)在科研活动中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的数量及质量,及其对乐山科技进步和对乐山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三)在本学科或行业的地位和影响,以其发表论文、专著数量、被同行引用、应用,参加国内外、省内外学术交流、讲学等来衡量。

(四)对推动学科和行业的发展,以国内外、省内外对其学术、成果价值的公开评价来衡量。

(五)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遵纪守法,有很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刻苦钻研,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第七条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对促进乐山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标准如下:

(一)候选人为近3年内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主研人员。在市内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产业发展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企业或产品有发展前景,经济效益按工业类年新增利税2000万元,农业类实现年增产值1亿元(属粮食生产类粮食实现年新增产量3000万公斤)为基本条件。

(二)候选人重视并认真组织新技术、新产品研究与应用;具备较高的决策、管理水平,并对管理运行机制有创新,取得显著成绩。

(三)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遵纪守法,有很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刻苦钻研,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第八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仍在科学技术前沿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普及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七类项目,分别按其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条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算法、场景技术和生物品种等及其推广应用的项目。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与推广的项目。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的项目。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在乐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将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面积)地转化(推广)应用的成果转化项目;

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对管理科学等进行创造性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和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重大产业技术咨询研究等,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的软科学项目;

科学技术普及项目,是指通过创新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科普作品;

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或重大产品研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等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有机联系的措施,实施的系统创新工程。这些措施可包括:创新战略的制定实施、重大技术的攻关、体制机制的创新、研究开发的投入、创新能力(平台)的建设、人才的集聚和培养、产学研结合的措施等。通过上述系统工程的实施,形成了企业新的依靠创新实现发展的能力。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而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企业。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对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科学技术普及项目除外)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研发的成果一般应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的公开出版、发行2年以上的科学普及出版物,包括科普图书及科普电子出版物。

(二)准确完整转述科学技术知识,在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通俗易懂、生动有趣、可读性强。

(三)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准确、及时反映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

(四)通过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的创新,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国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

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音像制品、科普翻译类作品等暂不列入科技进步奖科普作品项目的奖励范围。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特别强,成果转化程度特别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安全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协同创新、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协同创新、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协同创新、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促进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成果转化项目

原成果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成绩显著,推广难度很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很大、覆盖面很广,在全国有很大影响。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原成果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大、覆盖面广,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原成果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较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较大贡献,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在区域或行业中推广面较大、覆盖面较广,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研究项目

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重大作用,已被省或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大的创新;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大的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大作用,已被省或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成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一定作用;已被省或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科学技术普及项目

作品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普及程度非常广泛,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大作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作品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大的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普及程度广泛,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作品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有一定普及程度,对科普作品创作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七)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

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显著提高,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显著提高,形成了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显著增加。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作用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较大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有大的提高,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有大的提高,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明显增加。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起到大的作用,可以评为二等奖。

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提升,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提高,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增加。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乐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为参与该项目研究的前8名、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为参与该项目研究的前7名、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为参与该项目研究的前6名、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十七条建立市科技奖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数字经济局、市科协、市科技局等相关市级部门为参与单位,共同推进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组织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市科技奖工作推进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市科技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二)审核市科技奖的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市科技奖工作推进组报告评审情况;

(三)对市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协助处理;

(四)协助开展市科技奖异议处理;

(五)对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组由有关专家7~9人组成,设组长1人。科技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市申报奖励项目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专业评审组的成员。专业评审组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一年一聘,其资格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组长一般应具备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

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草拟本专业组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二)评审属于本专业组评审范围的申报项目,并提出初审结果;

(三)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复核;

(四)提出我市不断改进和完善科技奖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技奖励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二)协助开展省科技奖励异议处理;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四)对市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研究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监督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7人,设主任委员1人。

第四章提名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奖采用提名制,各区(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市级部门和经市科技局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为提名单位,市科技奖不接受个人自荐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省和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市科技奖。

第二十五条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按照奖励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经连续两年提名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且有新的贡献方可被再次提名。

第二十七条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不再提名参加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不提名为市科技奖候选者,软科学项目除外。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市科技奖各类别评价指标,并组织实施。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申报市科技奖的个人和组织在市政府、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下载申报书后,按通知要求如实进行申报并报提名单位初审,提名单位应当按照申报通知中对年度市科技奖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统一出具推荐函。

第五章评审与授予

第三十一条市科技奖评审包括形式审查、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等环节。

第三十二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提名人选的专业评审,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一)专家遴选。根据提名人选情况,从市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初评专家组,专家组人数应不少于7人。

(二)评审答辩。采取提名人选所在单位现场答辩,提名人选所在单位参加答辩人数不超过3人,答辩时间15分钟,其中汇报10分钟,专家提问5分钟。

(三)推荐原则。评审专家组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候选人。提名人选获得到会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作为候选人进入综合评审。

(四)推荐人数。初评通过的候选人数不超过5名,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人选综合评审,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通过初评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

(一)评审答辩。评审时,候选人所在单位派员进行现场答辩,参加答辩人数不超过3人,答辩时间25分钟,其中汇报15分钟,评委提问10分钟。

(二)推荐原则。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确定为拟奖人选。

第三十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拟奖人选进行现场考察。

第三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一)专家遴选程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进入专业评审项目的情况,按照评审专家数量规定,在市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

(二)专家遴选原则。遴选评审专家应注重专业、学科平衡,并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专业评审组中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1位专家;

2.专家为项目完成人的应当回避;

3.与评审对象或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专业评审专家数量。专家数量按以下规定确定:项目数量在20项以下的,专家数不少于7人;项目数量在20项以上的,专家数不少于9人。

(四)评审程序。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由各专业评审组组长负责评审工作。由主审和副审专家分别介绍项目情况,集体评议。评审专家按照市科技奖励各类别奖励评价指标,进行独立打分。各专业评审组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下达的各等级拟奖指标,根据项目的评审得分推荐拟奖候选项目。

第三十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综合评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组评审推荐结果进行审定,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为一等奖的项目,由主要完成人汇报和答辩,评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各专业组提交的二、三等奖的初评推荐结果,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后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为被推荐申报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项目完成人或为其候选人、项目完成人直系亲属的,当评审到该项目时,该评审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投票,该评委也不计入该项目投票总人数。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并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选取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奖者和奖励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乐山市人民政府发文表扬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异议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受理结果或者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个人提出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条市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应参与初评专家抽取、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等评审活动。

第四十一条评审工作结束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将评审专家名单、评审工作安排、评审结果报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2007年发布的《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乐府办发〔2007〕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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