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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7  来源: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36
核心提示: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乐山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质量强市建设,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市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乐山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乐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对乐山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在全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评选“市政府质量奖”不超过5个(含组织3个、个人2名)。 
市政府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政府质量奖评选奖项和名额。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申报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为评审依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60%,否则对应奖项空缺。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条  已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六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积极参与公开交流、推广应用、人员培训和示范展示等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政府质量奖标杆引领、广泛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质量水平整体提高。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扬、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担任,评委会成员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质量专家、行业协会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推动、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研究解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相关程序规范;
(四)审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政府批准拟奖励名单。
第九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市政府质量奖工作规划和方案;
(二)组织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细则、评审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四)向政府、评委会报告评审情况,提请审议拟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
(五)调查核实公示期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六)组织市政府质量奖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七)督导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贯彻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十条  鼓励专业评审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宣传推广工作,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
第三章  申报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具有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制度、体系、方法、模式和完善的自我持续改进机制;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二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质量管理、质量相关工作或生产一线的实用技能人才,对乐山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诚信,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或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给组织或社会带来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报县(市、区)政府签署推荐意见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推荐上报至市质量强市办。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由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质量强市办。
第十五条  市质量强市办会同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材料规范性、材料真实性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市质量强市办应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理由。
5年内曾获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及相应奖项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可直接进入受理名单。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办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已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工作,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按照“好中择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报请评委会审定。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数量应多于拟颁奖数量。
第十八条  市质量强市办根据评审规则,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市质量强市办依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得分,统计汇总组织和个人得分并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其中材料评审分占40%,现场评审分占60%),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各奖项入围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条  市质量强市办就入围组织和个人名单征求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各奖项拟获奖建议名单,并报请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审议市政府质量奖各奖项拟获奖建议名单,确定市政府质量奖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予以表扬。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市质量强市办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应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予以公开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对外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发生兼并、重组或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市质量强市办重新组织评选或补充审查。 
第三十条  市政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质量强市办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并公开通报,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反映强烈,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有重大投诉,且查证属实,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扬有异议的,可以实名向市质量强市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市质量强市办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组织提出异议的,应注明组织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组织公章。凡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质量强市办应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 
第三十三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在调查期间暂停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评选资格,经调查如异议属实,取消相关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评选资格,如异议不属实,恢复相关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质量强市办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方,并通报申报材料的相关接收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6〕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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