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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6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606
核心提示: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各市(州)、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21〕8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科学决策,确保在2022年10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2023年1月开始施行。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各统筹地区实施细则公布后15日内向省医保局备案。省医保局、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

二、强化工作协同。建立医保、财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监管服务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考核,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及时共享统筹地区不同制度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等相关数据。做好门诊费用与住院费用支付政策的衔接,稳步提高门诊保障待遇水平。

三、注重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宣传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对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重要意义。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8日

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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