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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 |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
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金口河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
一、基本原则
(一)切实贯彻中央和省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精神。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核定市对区返还基数或上缴基数,确保不因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影响各地既有财力,保障市、区财政平稳运行。
(二)保持市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我市增值税收入市区分享的32.5%部分,市与区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三)继续照顾民族地区。对民族待遇县的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分享的50%部分,省、市暂不参与分享。
二、主要内容
(一)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由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分享的50%部分继续全部作为省级收入。
除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分享的50%部分,市与区分享比例不变,省、市暂不参与民族待遇县其他增值税分享。各区其他增值税收入省、市、区分享比例具体为:
市中区35:45:20;
五通桥区、沙湾区35:25:40;
金口河区0:0:100;
高新区35:15:50。
(二)基数计算。
以2014年为基期,按上述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计算各区税收返还或上缴基数。具体返还或上缴基数,由市财政局据实核定。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通知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对未能按本通知规定的预算级次和比例缴纳税收的调整,由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另行规定。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
一、基本原则
(一)切实贯彻中央和省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精神。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核定市对区返还基数或上缴基数,确保不因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影响各地既有财力,保障市、区财政平稳运行。
(二)保持市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我市增值税收入市区分享的32.5%部分,市与区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三)继续照顾民族地区。对民族待遇县的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分享的50%部分,省、市暂不参与分享。
二、主要内容
(一)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由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分享的50%部分继续全部作为省级收入。
除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分享的50%部分,市与区分享比例不变,省、市暂不参与民族待遇县其他增值税分享。各区其他增值税收入省、市、区分享比例具体为:
市中区35:45:20;
五通桥区、沙湾区35:25:40;
金口河区0:0:100;
高新区35:15:50。
(二)基数计算。
以2014年为基期,按上述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计算各区税收返还或上缴基数。具体返还或上缴基数,由市财政局据实核定。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通知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对未能按本通知规定的预算级次和比例缴纳税收的调整,由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另行规定。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