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德府发〔2016〕20号 | 发文日期 | 2016-11-04 | ||
关键词 | 德阳市 人民政府 公共服务 推广 资本 合作 模式 实施意见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来源 | 德阳市公众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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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七次全会,市委七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深化投融资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财政投入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投资,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七届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把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深刻内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政府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共同推进实现公共服务有效供给。
(一)充分认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增强政府宏观决策的管理,减少政府微观事务的参与,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作为合作项目参与者,政府的职责是发展规划制定、市场监管、指导服务和绩效评价等;社会资本的职责是承担项目设计、建设、营运和维护。权责明晰的合作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由国家管理向国家治理转变。
2.有利于改善公共服务供给。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挥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各自优势,通过建立激励相容机制,把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目标与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的内在动力结合起来,有利于推动公共服务从供给不足向有效供给转变。
3.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动力。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拓宽公共服务领域建设融资渠道和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有利于激发社会资本活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增强德阳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4.有利于提高财政运行质量。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将有效减轻当期财政支出压力,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优化政府债务结构和运行状况。同时,推动政府完善财政投入管理方式,将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财政中期规划和政府财务报告,有利于推动财政管理从短期平衡向中长期平衡转变。
(二)准确把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本质特征
1.政府支出责任明晰化。项目实施要求算好“眼前账”与“长远账”,实现政府由投资补助向资本投入转变、由直接投资“补建设”向间接投入“补运营”转变;通过严格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科学测算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和利润水平,按照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不同付费模式,严格划分政府支出边界,政府不承担兜底支出责任。
2.政府监督管理全程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的全生命周期,政府必须全程参与。与传统的政府投融资一次性项目审批不同,需要政府对项目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补贴进行全生命周期持续监管,同时将政府的支付责任纳入中长期规划和资产负债管理,确保项目跨年度预算安排。
3.项目风险分担机制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分担,通过项目合同予以明确界定。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政府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理分担。
(三)着力坚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原则。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体系,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明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规范项目采购,明晰权责关系,细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在项目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和绩效评价等方面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2.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原则。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工作,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坚持必要、合理、可持续的财政投入原则,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切实防范财政风险,严控政府支付责任,避免超越能力、贪大求快加剧财政收支矛盾。
3.平等协商、诚信合作原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在依法合规、平等协商、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明晰权责关系,订立项目合同。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无故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4.风险分担、互利共赢原则。要妥善处理政府、社会资本与公众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做到风险分担、利益共享。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政府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理分担。同时完善价格调整和财政补贴机制,合理确定社会资本投资回报,确保项目可持续经营,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科学界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边界
(一)突出重点项目领域
1.基础设施领域。包括能源(电厂及电网建设、天然气输送管道及气站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交通(收费公路、铁路、机场等)、水利(综合水利枢纽、河湖堤防整治等)等。
2.公用事业领域。包括市政公用(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廊、城市供排水管网等)、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城市公交及场站、公共停车场等)、环境保护(污水处理、固废处理、垃圾发电、流域治理、湿地建设、生态修复等)等。
3.农林和社会事业领域。包括农业(农业灌溉、农村供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产品物流等)、林业(现代林业产业基地、生态公益林、造林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租赁住房等)、医疗卫生(公立医院延伸发展等)、养老(非盈利养老机构等)、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等)、文化(文化馆、体育场馆、图书馆等)等。
(二)严格把握项目标准
1.区域影响度大、社会资本占比较高。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选择确定在本区域具有引领效应、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具有一定影响的项目;社会资本投资占比原则上应达到51%以上。
2.现金流持续稳定、使用者付费优先。项目可通过特许经营收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经营性收入等多种方式获得持续稳定现金流;优先选择社会需求长期稳定、主要由使用者付费、收费能够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
3.收费定价机制合理、费价调整机制灵活。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项目运营成本、产出质量、收益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服务价格。同时,根据投资成本、服务成本和市场变化,按照定期审价制度,及时有效调整收费定价水平。
4.政府支出责任明确、项目风险分担合理。能够科学识别和测算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各项财政支出责任;项目风险按照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合理分配。
(三)合理选择运作方式
对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框架和政府投入办法等因素,合理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运作方式。
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量项目,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改造和运营。在推进项目转型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转让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政府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和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四)科学确定付费模式
1.经营性项目。对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经营性项目采用使用者付费模式,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2.准经营性项目。对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但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要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运营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为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准经营性项目采用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政府承担部分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3.非经营性项目。对不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非经营性项目采用政府付费模式,政府承担全部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五)准确界定合作对象范围
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均可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运营,包括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要公平公正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综合实力强,运营服务质量好,诚信可靠的合作伙伴。
三、严格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操作流程
市、县两级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以及事业单位作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项目推荐、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实施监管和退出移交等工作。
(一)项目识别储备。市、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财政和发改部门对推荐项目进行筛选和审核,共同建立本地储备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社会资本也可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当地财政和发改部门推荐。储备项目的推荐应载明实施机构、运作方式、回报方案与合作周期等计划。各地要从准备实施或已经实施的项目中,推选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示范项目。
(二)项目评估论证。实施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拟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本情况、初步实施方案等资料。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风险识别与分配、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潜在竞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可融资性等因素,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同时,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责任风险、服务价格、投资回报、政府付费等因素,对政府付费或财政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编制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以此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三)制定实施方案。项目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后,由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机构、经济技术指标、关键绩效指标、风险分配框架、经营服务标准、投资估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所需财政补贴以及运作方式、交易架构、合同体系、融资方案、费价确定及调整方式、监管架构等核心事项,确定社会资本选择条件和方式。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以此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财政部门应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财政、发改、法制、规划、国土、环保、物价等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并出具联合评审意见书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采购合作对象。实施方案审批通过后,项目实施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融资实力及财务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对象。财政部门依托政府采购等信息平台,加强采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并优化环节和流程。
(五)项目合同管理。合作对象选定后,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应参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规定,本着依法合规、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合作内容、运作方式、合作期限、收费调整、政府付费、风险分担、评价机制、监督机制、退出机制、争议解决、违约责任以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凡涉及政府出资或运营补贴及实施过程中有调整变更的,须经财政部门确认;涉及收费价格及实施过程中有调整变更的,须经发改部门确认。项目合同应报同级财政、发改部门备案。
(六)项目组织实施。签订项目合同后,项目合作各方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认真履行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项目建设期间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项目运行期间,要提供安全优质和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并定期对项目设施进行检修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政府合作方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费用,执行约定的奖惩措施。设置超额利益分享机制的,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支付超额收益。需要进行合同调整的,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等,适时调整价格、收费标准、营运租金等,确保回报合理、项目可持续运营。
(七)合作绩效评价。项目正式实施后,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跟踪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确保建设进度、项目质量;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实行全程监管;定期监测项目的产出绩效指标,加强营运成本和价格的监审,确保公共服务效率、质量和可持续性。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质量、资金使用效率、公共服务水平、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价格和收费标准、财政补贴等调整的参考依据。项目实施机构每3—5年应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适应性及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备案。项目绩效评价鼓励推行第三方评审机制。
(八)合作项目移交。项目合作期满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依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移交资产的性能测试、资产评估、资产交割和登记入账、财务报告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等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项目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模式运用、监管成效、可持续性、公众满意度等进行后评价,后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制度体系的重要参考。
四、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回报机制
(一)建立价格调整机制。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加快理顺公共服务价格。依据项目运行状况、绩效评价结果,以及项目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广泛听取社会资本、受益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确保定价调整科学合理。对产品和服务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对产品和服务价格未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依法及时披露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变化、服务质量等信息,提高定价调整的透明度。
(二)实行损益分担机制。收入超出成本和合理收益的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应按协议合理分享。对于亏损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应按协议合理分摊。
(三)建立动态缺口补助制度。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调整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融资成本、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率等因素提出补助意见,待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退出机制
(一)合作项目的退出条件。合作项目发生以下情况可以退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一方发生严重违约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或发生类似情况;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况。经协商或整改,项目合同仍无法履行,项目需提前终止退出。
(二)合作项目的退出流程。发生合作项目退出情况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制定退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临时接管工作,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项目违约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六、强化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政策制度保障
(一)健全管理制度体系。财政、发改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逐步健全管理制度体系。为便于政府各职能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具体操作,市、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财政部门要认真梳理上级主管部门已出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合同管理(包括合同指南)、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政承受能力的论证指引、推进示范工作等配套文件,对于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要结合本地实际拟订实施细则,不需要细化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套文件执行。市、县两级财政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本级财政支持政策。
(二)简化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建立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项目合同签署后,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发改、国土、环保、住建等审批服务部门要主动加强服务,对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合同依法办理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相关手续要优化办理程序,在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三)保障项目合理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同级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市、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财政部门要将合作项目政府付费和运营补贴等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市政府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合作项目前期准备、评估论证、项目推进、支持金融机构参与项目合作和绩效评价奖励等方面。探索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投资基金,通过债权投资、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落实国家及省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在重点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支持政策,深入推进相关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研究本行业实施合作项目的具体支持政策,推动实现从“补建设”向“补运营”的政策方式转变。
(五)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金融机构应结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积极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参与改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以及银行间市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超短期融资券、永续票据、并购票据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创新型品种实现融资;鼓励社保资金和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创新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引导金融机构正确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融资。
(六)建立监督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要设定技术规范,明确行业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保障社会资本稳定运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贯彻公平竞争理念,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让不同所有制企业享受公平的市场准入和政策优惠。在现有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下,着力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际运作与现行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问题,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责权利关系,明确政府出资的法律依据、出资性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稳定的政策预期。依法充分披露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七、着力形成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其他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知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体育局、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市投促局、市旅游局、市金融办、市法制办、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德阳银监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德阳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相关工作,研究制定推进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政府性投(融)资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 具体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业务指导等职责。各成员单位负责结合本行业特点,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务,探索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广泛宣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深刻内涵,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提高认识,增进共识,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的积极性。市级财政和发改部门要积极引进各类资源,依托专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分行业、分层次、全方位加大培训力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加快形成政府部门、高校、企业、专业咨询机构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征集引入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加大对政府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的技术支持,强化实际操作能力。
(三)搭建信息平台,做好信息公开。依托财政部设立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信息平台,建立完善德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信息服务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按照规定主动做好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德阳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项目计划,确保工作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储备库中,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发改部门进行汇总,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政府审批,经批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计划,要按照操作流程抓紧组织实施。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充分认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分工,抓好落实。市财政局要强化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