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我市科技与金融结合省级综合试点工作,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省级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函〔2017〕97号)精神,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通过《乐山市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乐山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6日
乐山市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市科技与金融结合省级综合试点工作,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导和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5〕85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省级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函〔2017〕9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乐山市辖内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创新性、较高技术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项目的,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以下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是对合作金融机构向通过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的企业提供的贷款、保险、担保所发生的风险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合作担保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开展了相关科技信贷业务并通过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法确定的银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作保险公司,是指通过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法确定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专利质押贷款保险等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担保公司,是指通过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法确定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
第二章乐山市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建立乐山市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制度,统筹与协调、研究风险补偿相关事宜。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乐山银监分局、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市保险协会等六家单位组成,各项事务由联席会确认。
第九条乐山市科技信贷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依法确定风险补偿的合作金融机构。
(二)依法依规确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企业。
(三)提出完善风险补偿制度的建议及日常工作规范。
(四)核验合作金融机构上报的风险贷款损失补偿金额。
(五)监督有关风险补偿资金及贷款使用情况。
(六)处理其他未尽事宜。
第十条乐山市科技信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科技局负责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依法准备拟进行风险补偿的科技型企业名单,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支持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创新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引导其开展相关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四)乐山银监分局负责监管合作银行依法合规开展科技信贷业务、合理控制风险、审慎经营,每年对科技银行进行三个不低于50%指标的专项评估。
(五)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负责加大对合作金融机构的货币政策支持力度,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专门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信用评审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市保险协会负责约束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收集信息、整合资源,引导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为科技型企业推荐适合产品。
第三章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较强的贷款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已推出或有能力推出科技型企业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产品及业务操作规程。
(三)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相对的优惠利率。
第十二条合作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投保和理赔制度,较强的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已推出或有能力推出贷款保证保险、专利质押贷款保险等业务的操作规程。
(三)能为在合作银行申请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提供保险产品和优惠费率。
第十三条合作担保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融资担保资质,较强的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已推出或有能力推出针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操作规程。
(三)能为在合作银行申请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优惠担保费用。
第十四条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中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并公布。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对合作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增量业务产生的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对于合作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一)融资担保机构介入发放贷款的,如发生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35%,合作银行承担35%,融资担保机构承担30%。融资担保机构承担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合作银行直接发放贷款的,如发生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50%,合作银行承担50%。
第十六条贷款损失认定。纳入科技风险补偿贷款名单的企业,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损失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即启动贷款补偿流程。
第十七条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的审核与拨付。
(一)合作金融机构发生损失向市科技局提交贷款逾期清偿申请,并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乐山银监分局、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市保险协会审查签章。经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比例于30个工作日内给予风险补偿。
(二)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追偿回收的资金,扣除追偿所产生的费用后,各方按实际承担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合作金融机构决定给予贷款的项目,须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的,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市科技局制定。该条件不作为银行自主审核发放贷款的依据。
第十九条合作金融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科技信贷联席会办公室报送上一个月贷款数据及赔付数据。科技信贷联席会办公室将合作金融机构所报资料送科技信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当单家合作金融机构在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备案的科技信贷业务不良贷款率(理赔率、代偿率)达到5%时,乐山银监分局应向合作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当不良贷款率(理赔率、代偿率)达到10%时,终止风险补偿合作业务。
各合作金融机构经整改后,报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可重启合作业务。
第二十条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追偿制度。
第二十一条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贷款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并终止合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科技型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照规定还贷付息。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并取消其申报各级各类财政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应设立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