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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四川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9-08-02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261    评论:0    
核心提示: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50号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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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四川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9〕50号
 
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联合制定的《四川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1日
 
 
四川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进我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受限断面内水电丰水期弃水现状,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通过建立健全示范区水电消纳新机制,着力“降低电价和鼓励多用”,形成水电充分消纳、重点产业持续发展的共赢格局,推动资源优势更好地转化为经济优势,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试点范围 
  (一)在甘孜州、攀枝花市、雅安市、乐山市、凉山州、阿坝州开展示范区试点。 
  (二)发电企业试点范围为示范区内统调统分水电站。由水电企业预测2019—2022年每年弃水电量规模,一次性申报,经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认定后,作为试点期限内每年丰水期交易电量上限。 
  (三)用电企业试点范围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四川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26号)印发后新增企业(含存量企业单独装表的扩建产能),不包括示范区所在市(州)境内转移搬迁企业。 
  三、产业布局 
  (四)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节能减排等相关要求,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一干多支”发展战略推动全省区域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委发〔2018〕25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8〕92号)有关部署,各示范区可结合自身优势科学规划产业体系、合理安排产业类别。 
  (五)具体企业名单由示范区所在市(州)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备案,并抄送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价格政策 
  (六)遵循市场化改革方向和“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原则,按照“交易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方式确定用户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用户电价分为全年综合电价和弃水电量电价两种,由用电企业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执行。 
  全年综合电价:用电企业和发电企业综合考虑全年用电结构、来水形势、电力供需形势等,采取全年综合交易电价的,支持其按照不高于每千瓦时0.22元的水平协商确定全年综合交易电价,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和年度合同。输配电价按单一制每千瓦时0.105元执行。 
  弃水电量电价:为有利于精准消纳弃水电量,丰水期(含5月)弃水电量的交易电价由用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按照不高于富余电量政策最低限价协商确定或参与交易形成;输配电价具体执行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另行明确。用电企业丰水期利用弃水电量单独执行弃水电量电价,枯水期(含11月)用电量执行正常的电价形成机制和输配电价水平。 
  (七)在示范区范围内采用“专线供电”方式的,其电价等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 
  (八)示范区内符合川府发〔2018〕26号文件第(二)部分第6条“重点产业和绿色高载能产业”规定的,其到户电价不应高于川府发〔2018〕26号文件明确的水平。 
  (九)支持发电企业与用电企业协商建立交易电价与用电企业产品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 
  (十)鼓励示范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财税、用地等支持政策,叠加用于示范区电价精准扶持。 
  (十一)外送能力改善后,研究将发电企业新增外送电量通过招标采购等市场化方式组织外送,形成的价差空间统筹用于疏导省内电价矛盾。具体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商有关部门(单位)另行研究制定。 
  五、交易和结算 
  (十二)增设示范区专场交易,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专场交易结算优先于其它省内市场化交易。 
  (十三)示范区专场交易为全水电市场化交易(不配置火电)。 
  六、有关要求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示范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抓住机遇加强招商引资和产业培育。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电力运行保障、弃水电量规模认定等相关工作,推动各项部署尽快落地落实。 
  (十五)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电网建设,减少断面阻塞。加快电力市场建设,积极稳妥推进现货建设试点。清理各类不规范收费,严肃查处价格联盟、串谋交易等不规范市场行为。 
  (十六)建立调整机制。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将根据电力体制及电价市场化改革进程、总体供需形势、试点区域内富余水电等情况,开展分析评估和研判,适时总结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弃水电量电价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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