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对《“8·18”特大洪涝灾害产业恢复支持政策》的政策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30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  浏览次数:693
核心提示:2020年9月28日,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818特大洪涝灾害产业恢复支持政策》,现将政策解读如下。一、支持对象(一)基本条件
 
2020年9月28日,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8•18”特大洪涝灾害产业恢复支持政策》,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基本条件。因“8•18”特大洪涝灾害遭受损失、纳入应急管理系统、且生产经营恢复有望的企业。(以下简称受灾企业)

(二)名单公告。由行业主管部门收集各县(市、区)、高新区受灾企业名单,审核后在各自官方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并函告具体政策牵头执行部门。

(三)其他说明。纳入受灾企业名单的企业根据下述政策解读进行申报或直接享受相应政策。

二、政策解读

(一)对受灾企业不得抽贷、断贷、罚息,对其存量贷款在2020年9—12月期间到期的,通过完善续贷政策、调整还本付息安排、适当下调利率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乐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支持对象:金融机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受灾企业名单和企业自身相关情况进行确定。

2.实施方式:责任单位负责督促,各金融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等相关金融政策执行落实。

(二)对受灾企业恢复重建,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户企业同类存量贷款利率,无存量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市场化利率下浮。〔责任单位: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乐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支持对象:利率下浮支持对象仅包括受灾企业中的中小微企业,重点是受“8·18”特大洪涝灾害影响经营困难的制造业、外资外贸和一般性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吸纳就业能力较强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房地产、“两高一剩”等领域贷款不纳入支持范围。

2.实施方式:责任单位负责指导,各金融机构按照《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稳保贷”工作的通知》(川财经〔2020〕45号)等相关金融政策执行落实。

(三)对受灾企业的理赔诉求,建立保险查勘理赔绿色通道,提高保险理赔效率,可结合实际提高预付赔款比例;对因灾情影响暂时难以现场查勘定损的案件,可结合实际预付赔款,帮助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乐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支持对象:受灾企业。

2.实施方式:由责任单位负责指导,保险机构负责执行落实。

(四)对受灾企业因灾受损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属于正常损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受灾企业因灾造成的损失,减除责任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正常损失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因自然灾害遭受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由受灾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2.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资产损失纳税人自行申报,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3.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纳税人自行申报。

(五)对因灾停产、遭受重大损失、且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受灾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停产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审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2)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无经营收入来源或主要依靠房屋、土地租赁收入维持运转,纳税确有困难的。

注:“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7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50%(含)以上的。

2.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于申请减免税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下列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纳税确有困难等相关资料:包括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说明,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关说明,应发未发人员工资和应缴未缴社保费证明,所申请减免税前1个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表主表;

(4)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照片资料。

(六)对受灾企业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受灾企业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延期申报纳税。

(1)申报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下列资料:

①《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

2.延期缴纳税款。

(1)申报条件: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①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

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办理流程:合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①《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

③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七)对因灾停产、遭受重大损失、且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受灾企业,按规定报批后及时予以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审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申报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注: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办理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八)对生产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依法参保、因灾造成巨大损失的受灾工业企业或其上下游企业,可按不高于2020年度失业保险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岗补贴,纳入工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范围。已享受2020年度失业保险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该项政策执行以各县(市、区)政府通知为准。

(九)对受灾企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2020年12月底前及时兑现减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办理流程:无需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登记类型,对单位缴费部分直接予以免征。

2.政策咨询联系人及电话: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王频频,0833-2121796。

(十)对受灾企业中的大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2020年9—12月期间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

2.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须出具企业缓缴书面申请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证明。

(2)各地初审。参保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进行初审。

(3)人社复审。参保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

(4)实施缓缴。参保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复审结果予以缓缴。

3.缓缴方式: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对缓缴的个人账户部分不计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到期后,参保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4.政策咨询联系人及电话: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王频频,0833-2121796。

(十一)受灾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申报条件:经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许可,组织职工开展各类技能培训的企业。

2.受理机构: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创业促进服务机构。

3.所需材料:

(1)乐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申请表;

(2)补贴人员花名册;

(3)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务发票);

(5)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等。

4.办理流程:

(1)组织培训的企业在开展培训前,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向培训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促进服务机构备案;

(2)开展培训的企业向培训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促进服务机构提交培训补贴申报材料;

(3)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并初审、公示;

(4)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会同财政部门划拨补贴资金。

5.发放方式:转账支付。

6.政策咨询联系人及电话:乐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米莹,0833-2115715。

(十二)对因灾停产、且遭受重大损失的受灾企业在2020年9—12月期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含已并入职工医保的生育保险叠加费率)实行减半征收,即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缴费费率由6%减半为3%征收,个人缴费部分缴费费率2%不变,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不变。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审定。〔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支持对象:因灾停产、且遭受重大损失的受灾企业。

2.办理流程:无需企业申报。由医保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及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直接予以减半征收。

3.减征上限:减征金额不超过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的6%。

(十三)对受灾企业因灾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且符合不差欠2020年8月前医保费用条件的,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延长医疗保险缴费期,在2020年12月底前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支持对象:受灾企业。

2.办理流程:由受灾企业向主管医保部门申报。

(十四)对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和国有平台公司拖欠受灾民营企业的无分歧账款,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清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实施方式:由市财政、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十五)严格按照上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拨付计划,及时拨付受灾企业的国、省级项目支持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实施方式:由市财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的转移支付下达规定,及时下达上级资金,切实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强化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六)对受灾企业因灾造成供电设备受损而停产、导致交易用电量无法达到年初合同约定用电量水平的,按规定报批后,予以免除合同约定责任。〔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乐山供电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申报条件:受8.18特大洪涝灾害影响导致停产、减产的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

2.办理流程:

(1)申请。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到属地经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受灾用户偏差考核电量统计表》,提供企业受灾现场照片。

(2)核查。由属地经信部门会同电力公司对受灾情况和免偏差考核电量真实性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局。

(3)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局收集各地经信部门上报的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受灾情况和免偏差考核电量后,汇总上报省经济信息化厅。省经济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对因灾情导致的偏差电量予以免责。

(十七)按规定报批后,自8月18日起,受灾企业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不受“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可在当月(期)申请下一个月(下一个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受灾企业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8月18日以来确未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至8月18日;对灾后重建项目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际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乐山供电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实施方式:待省级部门批复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以另行通知为准。

(十八)帮助受灾商贸网点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保障市场供应渠道畅通。鼓励汽修企业增派力量,加快因灾受损汽车维修进度。从9月中旬起,支持商贸流通领域开展惠民让利促销活动。鼓励市内汽车、家电、家具等经销商积极向生产厂家争取“8·18”赈灾优惠政策,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支持市内商协会、展会公司举办汽车展、房交会、商品展、美食节等展会活动;鼓励汽车、摩托车、农用车、小机电等经销商巡回开展送服务下乡展会活动。支持家电、家具、建材、手机等商家针对乡镇受灾群众开展团购送货下乡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实施方式: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十九)对受灾企业在复工复产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调办理。〔责任单位:事权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实施方式: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办理受灾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需要市级及以上层面协调解决的,按程序上报。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政策法规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