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04  来源:四川省经信厅网站  浏览次数:481
核心提示:川企发〔2021〕10号各市(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志愿服务
政策属性:
  • 分类:
  • 区域:四川省
  • 行业:
  • 部门:


川企发〔2021〕10号

各市(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企业〔202012号)文件精神,有效聚集社会服务资源,打造一支熟政策、精法律、懂技术、会管理、肯奉献、乐助企的高水平专家志愿服务团队,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四川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202132

附件

四川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以下简称志愿服务专家)管理,促进志愿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志愿服务专家是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的、自愿参加并符合相关条件、为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相关志愿服务的人员统称。

第三条志愿服务专家在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志愿服务专家坚持弘扬和传播“志愿携手同行、服务助企成长”主题精神,为全省中小企业无偿提供政策、法律、金融、管理、技术、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和个性化解决方案。

第二章服务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志愿服务专家主要提供政策宣贯、财税金融、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市场开拓、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等服务,并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服务内容。

第六条志愿服务专家与中小企业在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原则基础上,建立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志愿服务专家以个人经验和知识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所提建议仅供企业参考。

第七条志愿服务专家依托社会资源,以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优势,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个性化解决方案,助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专精特新”发展。

第三章招募条件与范围

第八条志愿服务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身心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信誉和服务意识,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愿意服从安排并完成相关工作。

(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工作5年及以上,或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任职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原则上具有国家认可的各类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第九条招募志愿服务专家,遵循自愿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定向邀请+单位推荐”方式征集;由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及服务情况不定时更新。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对志愿服务专家建立个人服务绩效档案,开展志愿服务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依托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开展志愿者招募管理、志愿服务项目发布、志愿服务时长记录和证明出具。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专家聘期一般为两年,并实行动态管理,聘期届满后可根据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续聘或解聘。年内无故缺席有关活动3次以上的,将调整出专家库。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专家可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二)对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可获得相关培训、交流和考察机会;

(四)经考核,可给予表扬、通报、评优等相关奖励;

(五)《志愿服务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条例》及《四川省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按照有关要求高质量完成志愿服务任务;

(三)尊重企业意愿,保守志愿服务活动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及其它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四)维护志愿服务专家团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志愿服务专家的名义从事有偿活动;

(五)完成须配合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专家发生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志愿服务专家队伍:

(一)年龄超过70周岁;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参加志愿服务的;

(三)本人要求退出的;

(四)不履行志愿服务专家义务的;

(五)不符合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专家主动要求退出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后收回聘书。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共同负责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四川省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按照省上统一部署,做好志愿服务专家的遴选培训、活动开展、志愿服务时长记录与证明出具、管理考核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四川省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政策法规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