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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8  浏览次数:1032
核心提示: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8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6〕8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培育多元化产业融合主体

(一)强化家庭农场和新型农民的基础作用。调动广大传统农户的积极性,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创新开展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认证制度,鼓励聘用农业职业经理人参与土地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积极推广“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职业经理人+社会化服务”“大园区+小农场”等经营模式,鼓励土地经营权向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家庭农场和新型农民开展农产品直销。(农业厅牵头负责)

(二)充分发挥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引领作用。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等方式建立农民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返乡务工人员领办农民合作社。加快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股权化改革,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和承接财政支农项目,实行财政补助形成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开展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合作联合社,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农业厅牵头负责)

(三)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支持通过资金注入、品牌运作、技术输出、管理输出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建立大型现代农业企业和集团。引导龙头企业优化经营管理方式,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鼓励以强化主业、培育核心竞争力为主线,采取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到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建设产业示范基地,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吸纳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就业,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生产和经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牵头负责)

(四)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服务优势。推动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延伸农业产业链,健全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流通方式和业态创新,搭建全省和区域电子商务平台和为农服务综合平台。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领域和服务方向,由主要从事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以代收代种代耕、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为重点的市场化服务,以土地托管服务为重点的社会化服务,以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为重点的专业化服务。(省供销社牵头负责)

(五)引导各类主体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利用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发展适宜种养业,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相关扶持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项目同等对待。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要面向社会资本开放。依法引导外商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牵头、联合科研院所和高校,实施一批全产业链科技示范重大项目和区域优势特色产业技术研发项目,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二、积极推动全产业链融合发展

  (六)优化农业内部结构。立足生态条件和市场需求,科学布局产业结构,推动粮经饲统筹、农牧渔林结合,促进产业内部重组融合,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品种结构和产品层次。依托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工程、现代农业(林业、畜牧业)重点县等项目实施,大力发展优质粮油,做大做强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经作产业。巩固“川猪”优势,加快发展牛、羊等草食牲畜、特色小家禽、水产业。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合理布局规模化养殖场。以“万亩林、亿元钱”示范片和林业产业园区建设为载体,发展复合循环林业经营。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健全农业地方标准修订,完善“三品一标”认证登记保护制度,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农业厅、林业厅、科技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七)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提档升级。配套完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扩大实施区域和品种范围,支持在产业集中区、万亩亿元示范区建设与基地规模相适应的农产品初加工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以优势农产品集中连片发展区为依托,满足区域经济中心、城市群消费新需求的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发展核心区。鼓励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加大投资,自建一批布局合理、专用、优质、稳定的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支持传统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通过产业链纵向和横向延伸,提高质量和效益。支持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与转化推广,鼓励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科学创新转化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科技厅等负责)

(八)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推动乡村各类资源景观化,加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农(林)业园区、森林公园、水利风景、古镇新村等各类乡村资源创建国家A级景区和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康养示范村镇等旅游品牌,鼓励发展民宿旅游和休闲农庄、养生山庄等特色业态经营点。全面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和“千村万户”“千村万景”旅游富民计划,推动形成红色旅游、民族风情、休闲度假、康体养生、科普教育等系列主题旅游产品。突出打造“环成都乡村休闲旅游带”“环重庆乡村休闲旅游带”“秦巴山森林康养经络带”等。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和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实施“一县一品”旅游商品品牌培育计划,推进农土特产品旅游化。(省旅游发展委、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等负责)

(九)支持发展产业新业态。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打造全省农产品电商平台,推广线上营销和线下体验一体化经营,促进电商与经营主体有效结合,实现“网货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与现代农业结合,构建依托互联网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促进智能化农业、精准农业发展。充分发挥农业的多功能性,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旅产业,推进农(林)业与教育、文化、健康养老、会展等产业深度融合。(农业厅、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林业厅、商务厅、省供销社等负责)

(十)引导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完善县域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集中。创建农(林)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现代农(林)业示范区,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销中心。扶持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加快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以园区为载体,集聚创新要素,培育农业科技型企业,打造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林业厅、财政厅、商务厅等负责)

(十一)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四大片区”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服务业,相关扶持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重点进行农业产业扶持。实施贫困村旅游基础设施“六小工程”,帮助具备旅游发展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满足基本的旅游接待条件。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项目。(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三、着力建立多形式产业融合利益联结机制

(十二)建立直接受益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建立“公司+基地+农户”等模式,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实施保底收购、二次返利,形成稳定购销关系,确保农户盈利。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合同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等负责)

(十三)建立股份合作受益利益联结机制。积极推广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承包地和集体资产确权到户,探索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利润分配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可探索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基准价,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支持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建立“产值分成”“寄托生产”“资产入股”等企业、村集体及农民多方利益联结新模式。〔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四)建立综合受益利益联结机制。鼓励从事农村产业融合的工商企业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引导工商企业发挥自身优势,辐射带动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与利益联结机制挂钩。鼓励各地建立农业共营制、“保底+回购”、“按股分红+务工收入”、“按资分红+二次返利”等多种机制。(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等负责)

(十五)建立利益联接风险防控机制。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建立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引导各地建立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金制度,并探索与农业(森林)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契约意识,鼓励各地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制定和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加强土地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保护投资契约双方合法权益。(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等负责)

 四、切实完善推进产业融合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把有关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协调解决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探索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模式。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划,细化相关支持政策。〔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林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十七)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以县(市、区)为基础,建立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电商服务平台,完善县(市、区)已有的农村综合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乡村旅游、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优化农村创业孵化平台,建立在线技术支持体系。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成立专门的指导交易体系,引导其健康发展。开展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试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追溯体系。(农业厅、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等负责)

(十八)加大财税支持。各地要统筹安排财政涉农资金,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的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方面对我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支持。省发起设立农业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省级投融资和担保平台要重点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创新政府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研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产业融合领域。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税收扶持政策。(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等负责)

(十九)强化土地保障。各地要切实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合理用地需求,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等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十)创新金融服务。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综合运用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特色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探索建立省、市、县联保制度。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稳妥有序推动“两权”“两证一社”抵押贷款试点。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融合企业通过上市、股权交易、公司债等方式融资。健全担保风险防控体系,构建银行、担保、再担保、地方政府四方联动共同化解信贷风险模式。(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农业厅、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等负责)

(二十一)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加快发展农村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继续实施四川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科技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知识产权入股和参与分红等政策,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农业专家大院、“星创新天地”、四川科技扶贫在线等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创新券”等政府购买、资助、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推动涉农科研院所和高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广大农业科技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科技服务。(教育厅、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二十二)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在全省发展基础较好、辐射带动作用较强、农民增收明显的优势特色产业中,每年选择一批农村产业融合重点项目,通过省市县三级政府联投、联保、联动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金融机构通力支持,整合资金等要素,集成各方面政策,扶持大龙头、打造大品牌、做强大产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负责)

(二十三)推动试点示范。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意见,围绕产业融合模式、主体培育、政策创新和投融资机制,每个市(州)至少选择一个县(市、区)及部分乡镇、村(社区)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要及时总结发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先进典型,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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