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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五城区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建设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8  浏览次数:1065
核心提示:文  号:成办发〔2016〕32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16-08-24生效时间:2016-08-24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
 文  号:成办发〔2016〕32号

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16-08-24生效时间:2016-08-24

 

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要求,以围绕去库存、补短板为重点,加快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工业园区建设和结构优化,确保五城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五城区要按照“优二强三”的总体要求,不断优化空间结构、完善城市功能,着力提升制造业水平,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发展高端制造业和都市工业,大力发展创意、设计和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实现向高端型、智慧型、生态型综合园区转型升级,为制造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循规划。工业项目应服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工业用地原则上只能用于工业项目;五城区工业园区内集中连片、未供地且未建设的工业用地,原则上用于制造业项目,严格控制非生产性项目。


(二)确保用地总量平衡。允许五城区根据城市形态、产业结构调整等发展趋势,提出对辖区工业园区工业用地规划调整的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凡工业用地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按30万元/亩缴纳调减补偿费,统筹用于二、三圈层区(市)县调剂补充工业用地,确保全市工业用地总量平衡。


(三)产业与城市发展同步推进。既尊重历史,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工业项目和闲置产业楼宇,又着眼未来,优化资源配置,激活高端产业发展动能。


三、分类推进


针对库存积压的工业园区及工业总部建设项目(用地),实施分类改革,向有效需求调整,向社会发展短板调整。针对新增工业项目,必须体现产业高端,充实提高,支撑区域发展。


(一)存量工业项目。


1.生产性项目。继续做好生产性项目有关手续的完善工作,对未供地的在建和建成生产性工业项目,按照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产业类别、投资强度、生产经营范围等进行审查,提出明确意见报市经信委,经市经信委评审确认后,市、区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非生产性项目。


(1)已供地的建成、在建、未建项目(2014年7月23日之前已办理供地手续的项目)。


建成项目,由区政府审查同意后,市、区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建项目(含同宗土地上的分期建设项目),由区政府审查同意后,可按原投资协议和规划设计条件继续实施,项目建成后,开发单位须持有50%以上的物业产权;不再实施的,由区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原用途收回土地使用权。


未建项目,由区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原用途收回土地使用权。


(2)未供地的建成和在建项目。根据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按咨询报建的方式先行建设、且维持工业用地用途的项目,由区政府审查同意后,相关部门按程序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开发单位须持有50%以上的物业产权;未经咨询报建的项目,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依法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按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存量(库存积压)楼宇盘活。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需要,五城区存量(库存积压)楼宇在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产权人不变更的前提下,可有条件允许使用工业用地建设的产业楼宇发展楼宇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高端旅游、养老等产业,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市、区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二)新上生产性项目。使用工业用地新建的生产性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对产业类别、投资强度进行评审并确认后,市、区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消防等部门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传统制造企业外迁后腾出的工业用地,原则上只用于发展制造业项目及都市工业;若不再发展制造业或都市工业的,由所在区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原用途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非生产性项目权证办理。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完善相关手续和续建的存量非生产性项目,项目建成后开发单位须持有50%以上的物业产权,剩余部分可按最小基本单元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分割转让,产权受让人须是企业(机构)法人。项目需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由区政府审查同意后,市房管局依法办理产权初始登记;项目需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入驻企业(机构)的产业类别、经营范围、房屋用途进行审查并确认后,市房管局依法办理产权权属登记;项目办理分摊分户土地登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报建费及滞纳金收取标准。各区政府参照成都市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管理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工业总部项目进行审查认定,属于工业总部项目的,按当时标准补交报建费,不再缴纳报建费滞纳金;不属于工业总部项目的,按现行标准补交报建费,不再缴纳报建费滞纳金;属于生产性项目的,按当时标准补交报建费,不再缴纳报建费滞纳金。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成立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房管局组成的五城区工业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小组,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二)建立市、区两级项目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五城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工业项目的审批和组织实施,切实推动项目加快建设,确保项目性质及产业类别与用地性质相符;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工业项目及企业进行监管。


(三)市、区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环保、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本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对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对新出现的未批先建项目要从严处理,依法由相关部门按照违法建设予以查处。


五、其他


(一)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二)成都高新区(西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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