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1号
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量房契税征收管理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增量房(俗称“商品房”、“一手房”)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升纳税服务质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承受增量房的契税纳税义务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自行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二、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人办理契税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
四、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产权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的权属登记手续。
五、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六、我市地税系统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征契税。纳税人委托第三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契税申报事宜,第三方可能存在超标准多收、滞留、挪用、走逃预收资金以及进行虚假申报、逾期申报的情况,上述风险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咨询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