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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山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20  来源:乐山高新区  浏览次数:1525
核心提示:一、总 则第一条 乐山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是一种政策性的扶持资金,目的是通过政府引导,吸引中外企业,投资者和科研人员(博士
 一、总 则
第一条 乐山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是一种政策性的扶持资金,目的是通过政府引导,吸引中外企业,投资者和科研人员(博士生、硕士生、留学生等)来乐山高新区对技术创新项目进行研究、开发、投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及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研发。为加强创新资金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资金的来源
(一)高新区财政每年拨付的科技专项费(按当年高新区财政收入的3%~5%);
(二)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科技、创新专项费用;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创新资金扶持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创新资金主要面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区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创新资金重点扶助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高新区内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五条 投资者个人创办项目,其具备的资金应不低于研发费用的50%,新创办的科技企业其主业应为高新技术或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企业科技人员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
三、创新资金的扶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补助
主要对企业技术创新中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给予必要的补助;科研人员(含博士生、硕士生、留学生)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启动资金。
第七条 贷款贴息
对具有高新技术含量,已有一定规模和效益的新项目,可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其向银行融资贷款,以加快产业化过程,占领市场。贴息额度按银行同期利息的50~100%扶持,单个项目的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个别重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企业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无息拆借
对企业研发的新产品,以中短期无息拆借方式予以支持。借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借款期限1~2年。
第九条 专利补贴费
对已进入高新区孵化的技术专利拥有者申请、维持专利所需部分费用。
第十条 管委会认定的企业需支持的技术研发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
四、创新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审批机构
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科技、财政部门负责人组成创新资金审批小组,负责申请使用创新资金项目的审批。组长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创新资金审批小组下设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为资金日常管理机构,该机构设在乐山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创新资金审批小组主要负责审批使用创新资金项目;审议创新资金发展规划及年度使用计划;听取资金管理办公室工作汇报;监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决定创新资金投资融资等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申报程序;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落实创新资金;审定资金使用对象、使用数额、使用方向、使用形式及使用单位资信情况;组织专家对使用资金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评估;办理资金使用手续;对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向审批小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创新资金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会计事务,建立单独会计科目进行管理。
五、创新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立项
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和个人,在每年3月~6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对象和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乐山高新区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表》,交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需创新资金支付的企业应编报使用资金的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评审
由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主要对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前景、技术经济可行性和申请者的经营管理能力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审批
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办公室汇总项目申请材料,评审意见遵循科学管理、择优公正的原则,提出项目资金扶助方案,报创新资金审批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签订协议
经审批同意的项目由资金使用单位与创业服务中心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六、创新资金监管原则
第十九条 高新区科技经贸局、财政局、纪工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由科技经贸局组织验收。未按规定或协议完成的,高新区创新资金审批小组有权对资金进行调整、撤销和收回。
第二十条 企业不准将资金挪作他用。资金使用者必须按要求接受高新区财政局组织专项审计,向高新区科技经贸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创业服务中心按项目扶持经费的5%列支项目管理费,用于专家咨询评审,项目前期考察等工作。
七、其 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 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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